

师生理论学习资料
2025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来源:新华社,2025年5月18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锻造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
(来源:《求是》,2025 年第 11 期)
浇花浇根、育人育心,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坚定不移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教育的根本问题。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站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聚焦立德树人,不断开创思政教育新局面,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能够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一、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德者,本也。”人无德不立。品德是为人之本,是每个人成长成才的前提。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教给他们正确的思想、引导他们走正路。对于青少年而言,“德”如水之源、树之根,将涵养德行作为立身处世、成长成才的基础,人生道路方可根深叶茂、源清流清。坚持立德树人,教育引导学生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修好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德、涵养热爱祖国和人民的大德,才能让他们立得正、行得稳,健康成长。
立德树人是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一环。青年是引风气之先的社会力量,青年的价值取向关乎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一个民族的文明素养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青年一代的道德水准和精神风貌上。坚持立德树人,教育引导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力量。
立德树人关乎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关乎国家前途命运。教育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立报国强国大志向、做挺膺担当奋斗者,才能确保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后继有人。
二、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
思政课是立德树人、培根铸魂的课程,思政课教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任务,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始终高度重视思政课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红军大学、苏维埃大学、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等就开设“党的建设”、“中国革命运动史”、“马列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等课程,在解放区的小学、陕甘宁边区的中学开设“政治常识”课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把“中国革命常识”列入中学教学计划,在高校开设“中国革命史”、“马列主义基础”、“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等课程,强调中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培养坚强的革命接班人。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先后出台多个关于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对思政课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不断推动思政课改革。
“办好思政课,是我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力亲为推动思政课建设,围绕加强和改进思政课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关于为什么要办好思政课,强调“在大中小学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地开设思政课非常必要,是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关于如何办好思政课,强调“思政课的本质是讲道理,要注重方式方法,把道理讲深、讲透、讲活”,“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改善课堂教学状况,防止形式化、表面化”;围绕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强调“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关于思政课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锻造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提供了科学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学校思政课建设放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对思政课建设的领导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加鲜明,思政课教师乐教善教、潜心育人的信心底气更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四个自信”明显增强、精神面貌奋发昂扬,思政课发展环境和整体生态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当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围绕高素质人才和科技制高点的国际竞争空前激烈,教育越来越成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赢得战略主动的关键因素,对时代新人的素质能力和精神状态提出了全新要求,思政课建设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在工作格局、队伍建设、支持保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更好地引导他们厚植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三、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思政课建设如何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否在立德树人中发挥应有作用,关键看重视不重视、适应不适应、做得好不好”,强调要“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各级各类学校应以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立足新时代伟大实践,不断改革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理论强,才能方向明、人心齐、底气足。对青少年来说,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领会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就能做到心明眼亮,找到自己行为的准星。为了让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北京市推出“同备一堂课”网络集体备课平台,定期组织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展集体备课。着眼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师学理论、讲理论的能力水平,建设“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汇聚优势力量打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等网络示范“金课”,建成“金课”课程库、教学素材库、教师数据库等,为广大思政课教师打造“样本课程”和“中央厨房”。在实践中我们感到,加强思政课的政治引导功能,要以透彻的学理分析回应学生,以彻底的思想理论说服学生,用真理的强大力量引导学生,真正使学生将所学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思政课不仅应该在课堂上讲,也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来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思政课’我们要善用之,一定要跟现实结合起来。”青少年学生是新时代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与成就是思政课丰富生动的“活教材”,学生们能从中切身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登录北京市学校“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数字地图,可以看到“小院议事厅”、“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回天城市会客厅”等200余个反映新时代首都变革的“大思政课”实践教学点位,并且为师生提供线上虚拟参观、实地教学预约、教学案例编写等服务功能。不久前,“爱北京·爱科创”行动正式启动,聚焦培育科学素养、弘扬科学家精神这一育人目标,推出场馆打卡、剧目巡演、主题访谈、交流研学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丰富的沉浸式体验,激发青少年的科学热情,使科创报国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深深扎根。在实践中我们感到,发挥好新时代伟大变革与成就的教育激励作用,不断延展思政课堂的教学“半径”,有助于教育引导学生在知行合一中立鸿鹄志、做奋斗者。
增强思政课的亲和力、感染力和针对性。思政课是面向青少年的课程,青少年是最活跃的群体。如果思政课教师照本宣科、应付差事,上课就像宣读文件,没有生命、干巴巴的,学生肯定不爱听。如何把思政课讲得更有亲和力和感染力,北京各校一直在探索。在中国人民大学,同学们积极参与以抗战故事为背景的创作实践活动,在角色扮演中感受那段烽火岁月和中国人民的不屈精神。在北京学校,围绕大运河文化开设“QIAO JIAN·运河——瞧见 桥建 桥见”系列“运河思政”课程,引导学生们以工程师、艺术家、解说员身份设计宣传运河桥梁,激发创新精神与爱国情怀。在清华附小,借助人工智能将低碳环保意识、校园微创新和学生个体环保行为结合在一起,讲好中国的减碳故事和对世界的贡献。许多同学感慨,思政课原来可以这么“潮”。在实践中我们感到,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生的认知特点不尽相同,思政课教学也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努力贴近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让学生真正爱听爱学、听懂学会。
打造高素质思政课教师队伍。办好思政课,关键在教师。近年来,北京市为提高思政课教师能力水平,全覆盖实施新上岗思政课教师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定期举办思政课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和备课活动。邀请一批知名专家、劳动模范、奥运冠军等参与思政课教学,引领更多先进典型走上思政课讲台。率先推行思政课教师职务职称“单设标准、单列计划、单独评审”,并创设以教学实效为导向的一线思政课教师岗位补贴制度,提高他们的待遇保障。在实践中我们感到,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既要从内在修为入手,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道德修养、业务能力;也要从外部环境努力,加大培养和激励工作力度,健全突出教学优先的评价体系,完善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机制,让思政课教师能够心无旁骛、潜心治学、悉心育人。
程建平:以教育家精神引领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来源:《求是》,2025 年第 11 期)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对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作出深刻阐述,要求“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加强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如何认识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强国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教师队伍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和目标,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打造支撑教育强国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截至2023年,全国各级专任教师总数达1891.78万人,较2012年增长近430万人,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师队伍,支撑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培根铸魂,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巨大贡献,赢得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我国学龄人口下降和城镇化人口变迁的新趋势,面对教育强国建设的新形势,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未来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师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挑战。比如,我国与世界主要教育强国相比,高层次教师供给不足,应加强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培养,逐步实现以研究生层次为主的中学教师培养;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标“五育并举”理念,要加大思政、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领域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教师队伍建设不均衡、不协调问题仍然存在,需持续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师资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此外,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急需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对教师队伍的培养规模和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把全面构建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作为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重点任务,鼓励广大教师自信自强、踔厉奋发,积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为什么要以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优良传统。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史上,一代又一代教师躬耕杏坛、培育桃李,为“江山代有才人出”源源不断贡献力量。从孔子“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到《学记》提出“教学相长”的教育主张,中国优秀传统师道文化的浸润传承源远流长,至今依然产生着深刻影响。近现代以来,以陶行知为代表的人民教育家,形成了“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的育人情怀。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以于漪、黄大年等为代表的教育家和优秀教师身上涌现出的“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等,成为新时代中国教师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深化。2014年9月,总书记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提出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2016年9月在北京市八一学校看望慰问师生,提出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2016年12月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2018年9月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教师要像春蚕吐茧那样竭心力,像蜡炬成灰那样发光热,像和风细雨那样润心田,像孺子牛那样做人梯。2022年4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要求教师既精通专业知识、做好“经师”,又涵养德行、成为“人师”,努力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大先生。2023年教师节前夕,在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的信中提出,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他们具有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展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教育家精神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化了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把对广大教师的要求和期待提到了新的高度。坚定“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要求广大教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陶冶“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要求广大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必须为人师表,以自己的风范、品德、才学熏陶学生、影响社会;涵养“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要求广大教师深谙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人而异、因势利导,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秉持“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要求广大教师坚持终身学习,不断实践和创新,与时俱进革新自己的教育教学;勤修“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要求广大教师把爱洒向每位学生,用大爱书写教育人生;树立“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要求广大教师坚持“兼济天下”,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的丰富内涵包含深邃的教育哲理、文化意蕴和实践智慧,为新时代广大教师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滋养和实践力量。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要用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
三、怎样发挥师范院校在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提升师范教育办学水平。师范院校是教师教育的主力军,是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主阵地,肩负着培养时代新人和大国良师的双重使命。作为我国最早的现代师范教育高等学府、师范院校的排头兵,北京师范大学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积极培育涵养、大力弘扬践行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坚守教师教育初心使命,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教师教育高质量、均衡化、创新型发展。
聚焦教师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高质量教师队伍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全球教育竞争的本质与其说是教育质量的竞争,不如说是教师质量的竞争,许多世界教育强国都在实施教师强教计划。师范院校要在教学培养过程中,引导广大“准教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坚持学习、努力进取,持续提升自己。近年来,北京师范大学积极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大力推进卓越教师培养,以学科专业改革为牵引,完善“4+2”师范生培养方案,优化本研贯通培养课程体系,推动研究生层次教师专业“课程和教学论”的调整,在相应一级学科下增设二级学科;实施卓越本科生、研究生教育行动计划,开展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长贯通”人才培养新格局;增加信息技术、工程技术方面的课程,着力塑造师德品格高尚、学科素养专深、综合素养通达的“红、专、通”教师人才。
聚焦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培养高水平教师。当前,我国各种教育资源历史积累不足、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加强对欠发达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师范院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公平优质发展,积极鼓励有志学生到西部去、到农村去、到边远地区去,为国家教育事业建功立业。北京师范大学按照“培养一批、输送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实施“强师工程”,形成从师范生招生、培养、输送到职后支持、质量监测诊断和奖励的全流程改革举措,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优秀教师,自2020年起,已累计招录定向就业师范生2770人,覆盖21个省区市,从源头提升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教师队伍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聚焦教育改革创新,着力探索人工智能赋能教师队伍建设新方案。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在促进教育公平、打造高质量教育体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变革、促进高校科研范式创新以及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时代,对“四有”好老师“有扎实学识”的内涵与要求,已从单一的“专业精深”转向“专通结合”的跨学科复合型素养。师范院校应服务国家战略,立足未来数字教育变革新趋势,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着力补齐当前教师培养中相对不足的信息素养和工程素养。北京师范大学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教师教育、人才培养各个环节,推动智能时代教育学学科转型,搭建“人工智能+教育”学科交叉平台,打造“人工智能+教师教育”学科新样态,培养师范生跨学科智能教育教学能力,推动补齐国家人工智能师资缺口,为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占领先机、赢得优势作出贡献。